齐齐哈尔中院采取措施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04.11.2015  15:35

        9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及中共党员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的意见》,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和中共党员等4种“特殊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常态化治理,促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维护良好形象,积极做诚信社会建设的倡导者和先行者。

        《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4种“特殊身份”人员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情形。

        针对失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除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按自诉案件处理外,《意见》规定了诚信惩戒与党政纪处理、纪律处分相结合的特殊治理方法。对经调查确认为上述4种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后仍未履行的,将在集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向社会公布其身份信息,并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向其所在机关、所属组织或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出组织公函,建议对其本人进行诫勉、警示教育谈话、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终止代表或委员资格。对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还将向有关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工作考评不称职,调离原岗位或原系统,取消提拔、重用、晋级、晋职资格,予以降职、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