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标准扩至20万以下

27.04.2015  13:14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普及税法知识,市地税部门就核定小微企业标准、暂免征税范围等政策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据介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为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有关公告,规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适用的对象是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不论是企业、非企业性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只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a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