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首次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予以经费资助的通知

18.07.2016  19:3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鼓励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发展需求,自主研制创新产品,进一步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市科技局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并首次实现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的重点项目产品予以资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项目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拥有项目相关专利1项或企业技术标准1项;
  3.项目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项目产品于2015年度首次实现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首次”指项目产品开发完成后至2014年12月31日前,从未在哈市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应用;“龙头企业”主要指2015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或2015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考名单详见附件4);
  5.资助对象仅为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的单台设备、成套设备、核心部件和软件。为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不在支持范围内。
  6.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4亿元,且盈利;
  7.2015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必须参加规上企业的统计,且有R&D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给市科技局的数据为准)
  8.2014年和2015年已经参加规上企业统计的,企业R&D投入强度(R&D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能下降;(以市统计局提供给市科技局的数据为准)
  9.2015年以前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R&D投入强度不能下降。(以市统计局提供给市科技局的数据为准)
  二、资助标准
  按2015年度项目产品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实际发生额的5‰予以补助(多个项目产品可累加),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方式  
  采取纸件申报方式进行,提交如下材料:
  1.《配套项目资助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企业标准等证明材料;
  5.2015年项目产品在哈配套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包括账页、票据、销售合同等);
  6.哈市龙头企业出具的项目产品配套证明材料;
  7.企业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截止时间
  《配套项目资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规划发展处。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产品配套真实性及实际发生额予以审查。
  截止时间:2016年8月5日17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刚 
  联系电话:8236347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点: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1号406室

 

   附件:1.配套项目资助申请书
      2.企业承诺书
      3.龙头企业的配套应用证明
      4.哈市龙头企业参考名单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