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院:成功查办一起法官违法案件

11.09.2015  15:28

佳木斯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近日,他们成功查办一起某法院执行法官违法案件,并积极开展法律监督。

谢某某向佳木斯市检察院民行处控告某法院法官在执行其与宫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弄虚作假,在该案执行阶段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而结案,而此《撤回执行申请书》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佳木斯市院民行处与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共同组成办案组对该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司法鉴定。查明,1999年11月2日,谢某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该案执行法官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2000年6月15日,该案执行法官自己打印一份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在《撤回执行申请书》尾部签上谢某某的名字,于同日对该案以撤回申请方式结案,谢某某直到2014年委托律师调阅卷宗时才知道该案已按撤回执行申请处理。由于执行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本案长达十五年未得到执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佳木斯市检察院向某法院发出了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某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该执行法官相应的处分。

2015年8月20日,某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作出了对某法官的处分决定,认为该法官故意伪造了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书》,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严重违纪,由于上述违纪行为,致使本案长达十五年未得到执行,社会影响恶劣,决定给予该法官行政记大过处分。

针对该案长期未得到执行的问题,经佳木斯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向某法院发出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某法院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目前,某法院已接收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