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铁法院:法在身边 “诚”就消费

16.03.2022  18:29

    【法条链接】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最高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