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供热部门提醒按照相关规定停热申报9月30日截止

20.09.2014  10:58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 孙海颖 首席记者 李国玉) 19日,哈市供热部门提醒,按照哈市相关规定,9月30日以后,供热企业将不再受理停热申请,想在本采暖期申请报热的市民要抓紧时间了。另外,记者从哈市供热办获悉,此前在哈市住房局网站公示的新停热实施细则还未正式下发实施,停热暂执行现行办法。市民与供热企业对停热认定有争议时,以区供热办认定情况为准。

   9月30日后热企将不再受理停热

  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江南老城区由于居民居住比较密集,新建小区不多,申请停热的用户并不多,只占到极少的比例,从各供热公司反馈的情况看,老城区停热办理多数已经完成。松北、群力、哈西等区域今年报停的用户比较多,此前由于部分热企实施并网等工程,暂时未受理停热业务,但从本周开始,哈市热企均开始接受市民停热申请。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申请停热需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20天,此后供热企业有权拒绝挺热申请,因此提醒想在本采暖期停热的市民,应在9月30日之前向供热企业提交书面停热申请。

  对于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新建住宅,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热月,在供热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新停热细则未出台暂执行现行办法

  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今年9月10日,哈市供热办在哈住房局网站上公布了新停热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但该细则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下发实施,其中计划增加热企集中受理停热、居住用户相邻房屋两户(含两户)以上申请办理停热,上一个供热期已造成相邻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不得申请停热等相关内容,暂时没有执行。目前停热依然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执行。今后如果新细则通过审核出台,实施时间以供热主管部门发布的时间为准。供热企业不得以上述未确定实施内容为限制条件,不准市民办理停热申请。

   3种情况用户不能申报停热

  哈市供热办表示,未分户用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2年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影响相邻供热用户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的,不能申报停热。

  针对个别市民和供热企业就是否符合停热条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市民可以先要求供热企业出具书面解释,对于解释不认可,自身确实符合停热条件的,可以拨打各区供热办投诉举报电话,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以区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况为准。

  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提醒,今年针对供热企业存在违规不给用户报停,经过查实的,哈市将对供热企业进行处罚。

   哈市市区

  供热投诉举报电话

  序号 名称 投诉电话

  1 南岗区供热办 82708055

  2 道里区供热办 84502319

  3 道外区供热办 88944375

  4 香坊区供热办 87933087

  5 平房区供热办 86596365

  6 松北区供热办 88080677

  7 呼兰区供热办 57371328

  8 阿城区供热办 53966392

  9 市住房局供热办 87390010

  哈市住房局生活报合办 热线电话:96336微信:房生活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