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促销原价不能再瞎标 涉欺诈电商平台也负责

29.06.2015  11:41

  记者昨日从哈市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包括网店在内经营者在对商品打折时标出的“原价”应“有理有据”,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且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才是商品的原价,而网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如发现哈市经营者虚标商品原价,可拨打12358举报。

   网店七日内没交易,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

  根据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将被视为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经营者在标注促销打折商品“原价”时应有所依据。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商家促销赠品价格也须真实明确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另外,如商家采取馈赠物品、服务或采取返还有价赠券、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以及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链接

   网站这么干就算价格欺诈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1.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其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此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2.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3.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作者:  李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