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暴利条款被质疑 法官首判中行惯例违法引热议

27.02.2016  11:44

  经济导报记者 刘民

  近年来,在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涉及信用卡的法律纠纷中,后者往往不占优势。然而,近日一则《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的新闻,在法律界引起巨大反响,成都的周寓先法官通过深入调研,改写了长期以来法院判决支持银行信用卡计息规定的惯例。这个案例挑战被诟病为“暴利”却似乎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信用卡计息标准,或将对未来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另类判决质疑行业惯例

  2013年9月4日,成都市的沙女士申请了 中国银行 (3.120, -0.12, -3.70%)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去年6月8日,共欠款约37.5万元(含本金33.9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约3.5万元)。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并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万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万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沙女士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周法官是这样计算的: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周法官认为,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

  “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周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认为以上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最终将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年利率24%。

   银行单方面规定不能违法

  25日上午,导报记者搜索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惯例。各家银行的“惯例”来自 央行 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从此成为各银行的收费标杆和面对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在电话采访中,对于成都法官判决银行惯例违法一事,有的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说不知道,有的说虽然听说过此事,但是信用卡计息规定是否调整还要等“上边”通知。

  “我对周寓先法官判决此案的巨大勇气表示赞赏。”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恩杰律师认为,以上惯例是商业银行对央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银行须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山东宏观金融研究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应超过年利率24%。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银行自然也不能突破。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周寓先法官的判决站在法律解释学、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国家适当干预等原则和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有网友认为,判决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运用法律的武器打破垄断行业的自定的一些违法规定,落实了公民与银行“大法人”的平等。

  以上判决是否会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指导性案例或者公报案例,又将对包括驻济各银行在内的信用卡计息标准产生何种影响?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