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涉及林业行政法规三部

03.03.2016  10:05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林业部门行政法规三部,具体如下:

      第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第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修改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删去《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