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损失翻倍

02.07.2015  12:02

        李某与王某系翠峦区居民。2004年初,李某以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碍于面子,王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也只写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时间是2004年1月。

        2015年5月王某向李某索要此款时,李某只承认还5万元,对还利息不予承担,王某6月起诉到翠峦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5万无并支付11年借款利息6.82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借李某5万元没有异议,但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要其承担5万元的借款利息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故对李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后悔当初不懂法,没有约定利息,这么长时间也没有索要,造成这么大损失。

文章出处:翠峦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