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功效 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20.02.2021  20:54

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龙江检察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功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件高质效的案件成为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参照,成为实现人民至上、司法公正最生动而温暖的注脚,这是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实践中一直追求的履职理念之一,也是龙江检察人在办案中孜孜以求、努力实现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20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入选,填补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空白。2020年,共有20个典型案(事)例被最高检采用。

从“0”到“1”的突破,突破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更是龙江检察人从法律监督的视角,着眼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这一矛盾的成功实践;

从“1”到“20”的入选,入选的每一个典型案例,都展现了龙江检察人更新司法检察理念,求极致、强监督、重自强鲜活而生动的检察成果。

每一个优质的案例,既记录着龙江检察人监督的历程,也凝结着龙江检察人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监督智慧,体现了龙江检察人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下,为平安龙江、法治龙江建设的检察担当。

开渠源头活水

搭建在办案中发现、培育、总结、推广案例的平台

2018年初,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面临“两反”转隶之际,黑龙江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开始履新。随之,龙江检察如浴火重生,在理念思路、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工作机制、思想作风等方面全面“重塑”,全方位“破题”。

如何保障“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平衡推进、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如何让“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一系列检察监督新理念体现于检察办案实践中?

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紧紧围绕“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 ”的检察工作总要求,以 “稳进、落实、提升” 为工作总基调,按照省检察院确定的“ 一个统领、六个必须、八个坚持不懈 ”总体工作思路目标,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各项检察工作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进步,实现了新收获,取得了新成效。

特别是在业务建设和干警素能培养上,把指导性案件和典型案例建设作为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工作,作为破解“四大检察”难点焦点问题的金钥匙来抓。

为树立案例意识,省检察院党组注重 在氛围上营造 。省检察院党组一直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把案例研究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让“谁办案谁梳理、谁办案谁普法”“办理一个案件,形成一项机制;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作为一名检察官,出庭能指控公诉,案后能思考总结”等理念和思想融入办理的每一起案件。

在目标上激励。 在检察官业绩考评中,把案例的选树培养作为考核项目之一,从机制上形成一种激励措施,树立全员的案例意识。

在理论上储备。 为提高检察官理性思维,2018年10月,省检察院党组为全省检察干警搭建了“龙检大讲堂”学习平台。三年来,这一平台借助“外脑”智慧,通过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讲座,聚焦主责主业,瞄准工作重点,回应改革关切,破解业务难点,既讲政治,又讲业务,也讲文化,有效地落实了最高检“加强与专家学者的沟通联系,强弱项、补短板、重自强”的要求,掀起了学习热潮,增强了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了干警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案例撰写储备了理论知识。

在指导上加强。 省检察院党组深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源头活水在基层,鲜活的经验在基层,实践基础在基层,效果显现在基层。为此,业务条线目标的设定,更注重了对下指导的考量。一方面,要求市(分)县(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要注重总结梳理,加强类案分析,及时与上级院沟通汇报;另一方面,省检察院业务部门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为下级院发现、培养、撰写、选送案例等方面,把脉问诊,面对面指导,帮助指方向、明路径、去推送。

上下同“育”者“旺” 。三年来,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从检察建议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到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从危险驾驶犯罪到正当防卫,从民事检察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就十大业务亟待破解的检察改革中遇到的各类业务问题,在办案中经过不断总结提炼,全省检察机关选树、培养、推出了一大批典型案例。

仅2020年,省检察院就已发布7类专题19批次123个典型案例,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法治、司法、检察参谋作用。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让典型案例成为检察履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助推剂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讲好法治故事、检察故事,才能更好地传播法治理念,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让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善而生,向美而行。

省检察院党组始终注重把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新理念作为监督办案的价值追求,始终注重选树培养并运用优质的检察案例去涵养法治中国的根基,始终注重挖掘并延伸检察个案背后的价值功效去为平安龙江建设、法治龙江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翻开2020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入选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自身发布的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用恰当而精准的笔墨为人民利益、为发展大局、为社会和谐、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行动指南。

——助推社会综合治理。 提及“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城市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既能写进2020年的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又能同年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发布,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王小刚深有感触地说出五个字:“太不容易啦!”

“二次供水专项监督工作就是在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派生出来的。水源地大部分在郊区或乡村,城区很少见。一些中心城区的检察院在开展水源地情况调查时发现,二次供水安全隐患较之严重很多。”据王小刚介绍,这一工作先在鸡西市检察机关试点,而后在省检察院指导下才在全省各地陆续推开的。

这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有效推进。为形成一份客观详实、法理明晰、论证充分、便于操作指导的检察建议,省检察院在前期对560多个供水单位进行详细调研基础上,又先后走访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厅局部门就供水等专业问题进行多方论证,又经专家评审后,才制发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具有时代标识意义的“一号检察建议”。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投入14.6亿元对二次供水进行整改。目前,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正在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问效。

二次供水公益保护只是检察机关守护公共利益的一个缩影。

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取得了让党委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成绩,比如,在“校园食品安全公益保护”专项监督中,督促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从去年的校外走入今年的校内,专项活动得到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在惩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在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探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亮剑护河”工作上,在积极稳妥开展“等外”探索,监督治理噪声污染、电梯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公益问题上,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督促之诉、协调之诉,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理念深入人心。

——助推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一并调阅民事诉讼案件正卷、副卷,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提出:“加强对民事审判案件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建设,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各级检察院一并调阅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的正卷、副卷,这对于落实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案件精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做法被最高检选入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发布。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着眼精准要求,主动会同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真正落地落实,用机制确保监督沟通协作畅顺高效。

2020年5月,伊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依法及时退还案件受理费,导致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对此,伊春市检察院及时开展了“未依法退还案件受理费”专项监督。

这一监督情况上报省检察院后,高继明检察长作出批示:“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踏踏实实办好案件,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20年7月,启动全省常态化专项监督活动,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环节未依法退还诉讼费的问题。

2020年,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1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0件;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132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63件。

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办理此类案件294件,其中,提出抗诉7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186件,法院已采纳116件。

——助力维护公民权益。 2018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犯罪嫌疑人丰某先后多次将盗伐的林木存家备用。2019年5月,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亚布力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鉴于犯罪嫌疑人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此案作为最高检典型案例发布。

这虽是个案,但发挥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已日趋走向常态化、制度化,促进了社会和谐。

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可用尽用,主动会同多部门制发、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就落实认罪认罚、提升办案质效等事项作出安排。

对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背书说明。同时,与省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通报适用情况、采纳率指标。

一年来,全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为87.4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86.0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07%。

——助力保护国家民事权益。 在实践中,检察官不但注重总结案例,还注重借鉴判例的理念思路来处理遇到的实际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国家民事权益免受损失。” 大庆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汪贝 说,在办案实践中,该部一方面注重研究学习发布过的有关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案例,并在自身办案中寻找同与不同,在对比分析中借鉴运用。另一方面,该部也注重梳理总结办案经验,形成类案分析,积极同上级院沟通联系,争取指导,适时推送。

2020年7月初,某县农保局向检察机关反映:在该县农村一些参保人死亡后,因信息掌握不对称,参保人死亡后存在着账户仍继续按月发放养老金的问题,并且多发的养老金中一部分被参保人的继承人从其账户提取。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农保局已经通知继承人退还,但有一部分仍然在参保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中未被提取、无人管理,银行也无法直接划扣,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提供帮助。

农保机关的工作遇到了难题,检察机关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呢?

“其实农保机关需要做的就是追缴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如果是普通自然人,钱款被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占有了,那就到法院起诉对方不当得利,将钱款追回就可以了。可是,县农保局是事业单位,不是‘弱势群体’,检察机关能通过支持农保局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帮助追回养老金吗?”当承办院将这一问题向大庆市检察院请示时,汪贝在没有判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想到了最高检发布的黑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关某某与张某、李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此案中,尽管关某某的身份是消费者,但却并非传统支持起诉的农民工、需要被抚养的婴幼儿、儿童或需要被赡养的老人等弱势群体,从个人能力上看,关某某并不弱势。规定支持起诉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将支持起诉的对象限定为弱势群体。

经过研判,汪贝认为,该案能够支持起诉。于是,将案件情况请示到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得到予以支持的答复,并为大庆两级院提供了办案细节上的指导。

2020年8月,经检察机关支持,农保局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农保局偿还多领取的养老金433.72元、791元。经调解,周某某同意并偿还了养老金。在检察机关准备支持起诉的过程中以及支持起诉后,100余名当事人得知检察机关支持农保局起诉的消息,主动到农保局返还或者配合农保局划扣了多领取的养老金。

——助力护航企业发展。 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形势,省检察院及时启动全省检察机关涉疫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应对机制,搭建涉疫案件数据分析平台,会同多部门出台涉疫案件指导意见,制定涉疫案件检察环节指导意见,建立办案联动指导机制,推动侦捕诉衔接、侦诉审联动。为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11条意见,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为疫情防控依法提供有力民事检察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全力营造“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全面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省检察院及时梳理推出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12个,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4个,会同省法院对45起涉疫案件逐案会商、对量刑建议给予指导,全省涉疫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诉判一致率100%。

同时,加大涉民企“挂案”和“积案”清理专项工作力度,对2019年清理出的但未解决的2件“挂案”和全省12件经济犯罪“挂案”,全部清理,稳妥处理了司法办案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努力帮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

——助力履职能力提升。 “2020年5月下旬,因岗位分工调整,我从以前的刑事检察部门调整到了公益诉讼检察岗位。”谈及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对个人履职的帮助, 大庆高新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超群 深有感触地说,从检以来,一直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对公益诉讼检察是一个新的挑战。为有效开展工作,她把最高检、省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的典型案例找出来一一学习,归纳总结,细细领悟,通过案例明白了公益诉讼办案的总体方针、原则以及最终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年多来,李超群通过借鉴学习,结合辖区实际,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辖区面积小、行政机关少、公益诉讼线索匮乏的实际困难,不等不靠,主动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大局,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案质效持续创先争优站排头,在服务大局保民生、优化环境促经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该院首次成功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机关检察建议回复率达100%,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在公共安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共探索办理5件“等外”案件。尤其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该院针对全市未成年人看护场所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问题,向大庆市教育局制发的检察建议,被省检察院评定为全省首例同类型案件,且有复制、推广价值。

要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

总结推广更多的促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总结推广工作。张军检察长多次针对案例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张军检察长又进一步深刻指出:最高检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省级院也要收集、筛选、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刚刚结束的“十五检”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又再次强调要更加重视案例和司法解释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整体提升检察履职基本能力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级院要切实学好、用好案例和司法解释,不仅检委会要学,还要进课堂进教材,涉及重大司法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为党委当好法治、司法、检察参谋。落实最高检这一要求,任重道远。

“在‘四大检察’格局下,指导性案例对办案起到了创制规则的作用;典型案例的推送给办案提供了经验性指导。特别是行政和民事检察方面的案例,给了我们以案释法的作用。”提到对案例学习与运用,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马赛昨 说,每年都会把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找出来订册学习。以前办理刑事检察案件,来了案件就能办。但转岗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后,有些案件不是来了案件才去办,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去主动发现线索,研究线索。这就需要借助一些典型案例,在办案当中有想不明白、想不到的地方,借鉴一下,启发思路,提供遵循,事半功倍。

“基层是案例来源的源头活水,但作为基层,在发现培养选树典型案例上也有一些困惑,一是案源渠道窄,地区间有差异,有的院一年来办的就是一些小案件,成不了典型案例;二是办案与总结存在着两张皮,就办案而办案,而缺乏对一个案件或者对一类案件站在全省全国视角去审视是否具备典型案例的意识;三是对上级政策和精神把握上不敏感和不及时,不知道想要什么样的案例;四是缺少总结的方法,以及总结后推送的方向不明确,等等。”对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培养与选树方面存在的问题,马赛昨的一些想法在市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中具有普遍的认同。

“全省各级检察人员要切实提高司法办案能力。要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总结推广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把总结推广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措施,要求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和对社会治理的促进、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日前,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已经拟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大案例研究工作,省检察院又专门成立了黑龙江省检察理论与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并于2020年12月28日揭牌。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检察理论研究和司法案例研究,开展交流研讨,汇编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研究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员制度,聘请省内外32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聘请全省三级院113名检察人员担任研究员。

“省检察院成立检察理论与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把案例研究作为检察理论研究新的切入点、增长点,搭建理论与实践互动新平台、联通新渠道,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黑龙江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本希望,研究中心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强化自身建设,形成研究合力;要创新制度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努力推动龙江检察理论研究开启新征程、迈上新台阶。

“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和司法案例研究的辩证关系,推动我省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工作‘结构化升级’。”面对新发展阶段的检察工作,高继明检察长希望充分借助研究中心平台,不断健全完善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工作机制,把牢政治方向,贴近司法实践,聚焦热点焦点,优化黑龙江省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工作“供给侧改革”,努力提高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工作质量成效,加强组织部署,注重智慧借助,强化保障支撑,推进全省检察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工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