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介机构 “把关人”角色

25.01.2016  13:31

  证监会日前表示,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追本溯源,我国由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做法最早出现在2013年,系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害的投资者。

  在业界看来,先行赔付这一制度安排,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特别是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暂不明晰或者责任主体无力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情况下,建立该赔付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为例,平安证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专项补偿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模式,即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

  这种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一方设立基金,委托投保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先行赔付实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模式,一方面减少了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耗时、举证责任的繁琐及维权成本,降低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投保基金公司以公益性和中立性原则为前提作为基金管理人,开展专项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可以确保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安全、完整及专款专用。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让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的痼疾,强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投资过程中“把关人”的角色。

  我们看到,原本应该起到监督作用的保荐机构沦为部分上市公司“圈钱”的帮手,不仅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气,粉饰财务报表,帮助其顺利上市,让“害群之马”混进股市。这种“只荐不保”的行为使市场、投资者都成为其不负责任的牺牲品。而先行赔付,给了那些盲目扩张、只盯收益忽视风险的保荐机构“当头棒喝”。

  先行赔付,将改变目前A股“重惩罚、轻补偿”的监管模式,能很好地解决投资者利益在受到损害后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编辑: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