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15.12.2014  18:44

  作者:吕欣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5日 11 版)

  人类进入网络时代后,网络空间在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和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刻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整体安全和发展利益。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网络空间成为经济竞争的新领域。互联网产业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思维模式,它深刻改变着世界和中国,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美国新安全研究中心智库报告显示,互联网为美国GDP作出的贡献是每年人均6500美元。在我国,网络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从网购、旅游、租车、订餐到金融、电信、教育等,其发展速度之迅猛、力量之强大、范围之广泛,成为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据麦肯锡预测,2013年至2025年,互联网将帮助中国提升 GDP增长0.3~1.0个百分点。而2013年全年,中国的活跃智能设备总量从3.8亿台增至7亿台,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

  网络空间成为文化交锋的新战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随着全球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广泛应用,基于网络新媒体的思想文化交流大大拓展了信息传播的领域和渠道,成为文化和意识形态交锋的主战场。数据显示,目前全球互联网服务着近30亿人口,这项数据正以每天数十万人的速度增加。2005年至2012年,跨国界的网上数据流量增长了近18倍。在网络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生产、整合、发布的主体;大量社会热点在网上迅速产生、发酵、扩散,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文明与丑陋、真善美与假恶丑在网络空间的交锋异常激烈,直接关系到网络空间的文明程度和价值导向。

  网络空间成为军事斗争的新领域。网络战争改变了传统作战的内涵,其作战形态、制胜机理、对抗特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部分国家通过掌握着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巨头,可以延伸到他国政府的办公电脑和各国的交通、金融、电力等行业,甚至可以破坏他国的核设施。 2009年以来,美国、俄罗斯、印度、韩国等国组建了网络部队,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印度、荷兰、新西兰等国家也建立(或筹建)了国家级的网络(信息)安全中心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可见,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国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网络空间成为国际合作的新阵地。网络和信息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成为促进跨国对话与合作的有效手段。美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提出,将努力确保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者被融入未来网络空间中。美国还组建了“网络外交研究小组”“全球互联网自由工作组”“网络议题协调办公室”等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广泛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欧盟则倡导促进网络空间问题的国际合作,在欧盟范围内联合应对网络事件,同时加强与美国的合作以及同第三世界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对话。此外,俄罗斯、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荷兰、爱沙尼亚、新西兰等在其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中都强调了在网络空间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作用。

  以上种种现实表明,要想赢得网络空间发展优势,必须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如此才能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就当前来讲,完善有关网络空间立法,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当务之急和有效途径。为此,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明晰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健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第一,始终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将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与人民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高度明确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第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联网行业依法治理,明确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三,发挥企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专家优势,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在保障网络安全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让企业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术设备严重依赖国外,关键信息设施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为此,应制定有关关键信息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界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系统用户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责任。依法推进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标准规范,细化安全可控的目标、措施和指标,利用检测技术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依法建立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协同防御能力。

  三是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当前,我国拥有一个6.32亿用户规模的网络社会,同时又是全球30亿网民的一个网络社会子系统。对于如此规模的复杂巨系统进行调控必须建立法治规则。具体讲:在系统内,网络社会行为要服从国家法律的约束。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网络暴恐、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网络风尚。在系统外,为全球网络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要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维护国际规则、促进环境建设,助力全球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推进互联网国际治理法治化进程,促进互联网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发展。首先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领域情报共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反恐、应急演练、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等国际规则和法治建设,加强交流、协作与合作,创造有利于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的国际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其次要依法保障企业的海外权益,支持一批优势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支柱企业。再次要积极推进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战略研究”子课题负责人、国家信息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