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配送优质燃煤

22.04.2016  11:16

  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昨天批准予以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昨天的发布会上,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将从燃煤总量、质量、设施及使用等方面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哈尔滨环境污染问题,还百姓蓝天。

  全国率先立法“防燃煤污染

  据介绍,经分析污染源,哈尔滨冬季大气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44.65%,燃煤是造成哈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于2015年11月召开加强燃煤管控保护大气环境立法座谈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追加《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为正式立法项目。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这部《条例》,哈尔滨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

  小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据市工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部门将在2016—2018年间采取改造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优质煤统一配送等措施,对燃煤污染进行管理。

  据了解,2017年底前,禁燃区内工业企业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将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建设优质燃煤统一配送中心,2018年完成建设,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2016年供暖季,使用低质燃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77台使用低质燃煤的工业和电站锅炉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到2017年底,减少低质燃煤使用总量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今年采暖期前后,市工信委组织督查组深入未能按时改造锅炉的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对仍然使用低质燃煤的锅炉进行查封,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用煤信息应定期公布

  市环保局将严格管理燃煤信息、燃煤质量、燃煤锅炉以及燃煤使用等。

  按照《条例》规定,对逾期未抄送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环保部门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公布包括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燃煤使用信息,对未定期公布相关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全市行政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

  销售劣质煤按货值三倍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制定了全市燃煤质量专项整治3年行动方案和燃煤抽查检验计划,依托专业检验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市场销售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坚决依法取缔,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条例》规定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被处罚的单位名单及时录入企业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指导燃煤销售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