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1?9月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黑安监发〔2016〕34号)

23.11.2016  21:36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各地、各系统上报的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1—9月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1、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负责安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30902个,实际监督检查8761个,覆盖率28.3%。部分地区不能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两年覆盖一次的行政执法检查频次要求。齐齐哈尔(8.9%)、大庆(14%)、鸡西(32.3%)、绥化市(10.5%)未达到监督检查覆盖率平均进度。
      2、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实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686次,复查率79%,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期复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贸企业复查率仅分别为76.8%、62.4%和48.7%。其中,哈尔滨(20.7%)、齐齐哈尔(54%)、牡丹江(61.9%)、大庆(19.3%)、佳木斯(24.8%)、鹤岗市(65.9%)复查率较低。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情况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共查处一般事故隐患21288项,其中应完成整改20639项,已完成整改19665项,一般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为95.2%,部分事故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其中,佳木斯市(51.4%)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较低。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共实施行政处罚577起。其中罚款408起、1497.53万元(含事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3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3起,暂扣和吊销许可证19起。全省有8个市(地、系统)日常监管行政处罚金额不足10万元,日常监管处罚力度弱。其中:牡丹江(3.5万元)、双鸭山市(5.9万元)、大兴安岭地区(8.4万元)、省森工总局(1.8万元)、抚远市(3.5万元)日常监管罚款处罚金额较低,;七台河、鹤岗、绥芬河市未实施日常监管罚款处罚。
      (四)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伊春、黑河市和省农垦总局共报送查处事故29起,结案13起,按期结案率为56.5%,其他市(地)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五)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1616家,查处问题3291项,责令限期改正2922项,罚款9万元,责令停产停业6家。对部分问题未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执法文书15966份,其中立案审批表177份,询问笔录307份,现场检查记录5852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3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714份,整改复查意见书3975份,行政处罚告知书190份,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2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93份,结案审批表168份,案件移送书13份。对部分隐患和问题仅仅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从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看,各地、各系统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省森工总局系统,哈尔滨、鸡西、双鸭山、鹤岗、绥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部分县(市、区)未开展网上行政执法统计填报工作。二是行政执法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无法反映各地真实工作情况。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绥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填报有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数量和行政处罚案件起数不符,填报不准确。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各地、各系统,特别是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要指定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及时督促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时如实填报,认真统计数据并核对数据准确性,确保反映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真实情况,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依据。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对行政执法统计上报不及时、不真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各系统要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安监发〔2015〕34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黑安监发〔2016〕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要监督整改,及时复查,该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复查率和隐患整改率100%;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的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系统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认真学习使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积极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开展现场检查。尚未开展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的,要在年底前完成,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四)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地、各系统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提前谋划、及时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动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