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有望元旦施行 社会抚养费存废未定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共八项内容,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生殖细胞、胚胎和代孕等内容。如草案通过审议,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将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湛中乐看来,“全面二孩”是人口政策的进步。为了更好地推行新政策,还应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的生育服务措施,“因为人不仅是消耗资源,还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把人口简单当作负担的观念应当改变。”
草案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强调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规定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并没有变化。
“我们是人口资源大国,应该通过人口教育投入、人口科技投入,提高全民的素质,使人力资源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湛中乐说,“计划生育也应从指令性政策转向指导性政策,更多地由家庭来承担计划生育。”
“抢生”案件的抚养费征收要看具体情况
尽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问题悬置待决,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票否决制、开除公职等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近来,许多地方法院因此陷于尴尬的审案境地。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在湛中乐看来,这不是简单的“收”或“不收”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些是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有些是五中全会政策公布以后怀孕,因此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审理,如果是在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就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处理。”
禁止代孕上升为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围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进行的法律修正,还专门引入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规定。
“全面二孩可能会刺激潜在的生育需求,但有些人可能因为年龄、身体状况失去了生育能力,如果他特别想要生育,那么可能就会想些别的办法,所以不排除全面两孩可能会刺激代孕需求。”湛中乐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代孕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伦理、社会问题,比如代孕过程中的事故怎么解决。这里的规范是为了防范潜在的纠纷、争议。这是很严肃的事,规范有其道理。”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我国的伦理学研究还不发达,并在决策中缺少道德伦理委员会,这导致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可能缺少充分论证和支持”。
朱巍认为,如果没有伦理方面的充分论证,立法在禁止买卖受精卵、胚胎,禁止代孕等规定之外,还可以引申出诸多相关问题,比如是否应该禁止同性婚姻,和是否应该禁止同性伴侣领养儿童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国外大多数国家同样禁止代孕,但他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2014年,无锡市中级法院宣判了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案,在这起案件中,一对独生子女夫妻在车祸中去世,为延续两家的血脉,男方父母以女方父母为被告,以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提起人的冷冻胚胎继承之诉,主张第三人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交付给原、被告双方继承。
“如果法律禁止代孕,那意味着这两个失独家庭将‘无后’,在伦理上很难让他们接受”,杨立新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关于禁止代孕的法律法规只有原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杨立新介绍,就在上述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这部《办法》只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市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而草案一旦通过,意味着关于禁止代孕的规定从部门规章上升到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