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公立机构 5月1日前取消药品加成

26.02.2018  11:10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公立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5月1日前,省内所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公立机构,不论举办主体、隶属关系、类别和等级,均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

  通知明确,财政供养方式为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公立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执行当地同级公立医院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举办主体)承担。财政供养方式为全额预算管理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公立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可以执行当地同级公立医院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其中,涉及疫苗预防接种服务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作者:霍营)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