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安分局“接警未现场处警”被判违法

26.03.2016  11:17

  吴巧平等到了行政诉讼结果。她所在的公司,起诉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在2014年12月底的冲突中未妥善处警。今年3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警方败诉。警方表示不服判决。

  冲突与公寓拆除纠纷有关,冲突次日,吴巧平曾闯入漯河市委的一个会场哭诉经历。

   公寓拆除问题引发冲突

  吴巧平是漯河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2014年2月,他们投资260余万元,在漯河市区人民路经营了一栋4层职工宿舍楼,取名“凯旋公寓”,十几家公司、五十多户居民先后入驻。

  后来,另一家公司告诉他们,这栋公寓楼产权归其所有,要求凯旋公司搬离。吴巧平对记者坦言,那家公司的确持有房产证、土地证。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凯旋公寓当时是另一家公司的“自家房产”。

  吴巧平表示,他们曾收到该公司的限期搬离通知,但还未与公寓住户协调完毕。2014年12月28日、29日,公寓因拆除问题发生了冲突。

  12月28日9时20分起的监控视频显示,一辆黄色钩机出现在公寓附近,一名公寓员工试图阻止。接着,大约10个人靠近了这名员工,有人捡起一块砖头朝员工砸去。该员工倒地后被抬走,钩机继续挖掘作业。此后,一名女员工又站上钩机,其颈部横着一把刀,她在2015年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称,自己是“以死相逼,逼迫他们不要上来人”。

  次日10时29分的监控视频中,公寓走廊又出现了大约10名男子,一边走一边用棍棒砸玻璃。

  前述两天的监控视频显示,凯旋公寓周边已是废墟。目前,公寓已拆除完毕,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交易网显示,一宗79623.46平方米地块在以起始价17916万元的价格交易,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凯旋公寓位于该地块内。

  吴巧平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冲突期间,凯旋公司报了3次警。她称,警方12月28日未按法定程序处置、控制、保护现场,12月29日未现场处警。她开始上访,公司也在2015年9月起诉了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

  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2015年4月20日,天桥分局对此处理意见是,认定天桥分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迅速果断控制局面,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案件客观公正、依法及时进行了处理。

  此前,吴巧平曾在2014年12月30日带着申诉材料闯入漯河市委六届十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并现场哭诉。一份现场视频显示,她随后被人拖出会场。这是冲突发生的第二天。

   最后一次接警未现场处警被判违法

  今年3月15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桥分局对凯旋公司最后一次报警未依法履行处警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8日9时15分许,天桥分局接到报警称“时代宾馆西边凯旋公寓有人闹事”,处警民警于9时28分左右到达现场,发现现场人员较多,控制事态,并通知中心增援;发现有1名受伤人员,及时安排送其至医院救治。

  第二批民警于当天9时43分左右到达了现场。经核实现场情况,初步得知凯旋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因拆迁发生争执。处警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登记,平息了现场争执局面,10时左右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天桥分局随后将某公司负责人带到治安大队作进一步询问,此后调查取证,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立案,并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29日9时20分许,天桥分局接到再次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巧平与某公司的负责人发生肢体冲突,现场人员较多,遂进行人员疏散,并制止、平息了两人肢体冲突。天桥分局通过询问,初步了解争执系某公司向公寓住户发放搬离通知书遭到凯旋公司阻止而起,遂将某公司负责人、凯旋公司人员带至治安大队询问。

  被认定违法的是最后一次接警。判决称,29日10时23分,凯旋公司再次拨打110报警,虽然天桥分局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中记载处警民警于10时40分赶到现场,但其提供的对一名员工的询问笔录显示,2014年12月29日10时40分至11时50分,天桥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办案中心,同一民警正在对该员工进行询问。

  判决称,天桥分局没有执法记录仪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出警、到达现场时间。

  据天桥分局庭审陈述,其第二次出警没有到现场,在凯旋公寓大门外,将前述员工带走询问。

  法院认定:天桥分局的处警民警没有进入现场、核实警情或见到报警人,亦不能认定其依法履行了处警职责。综上,天桥分局不能举证证明在凯旋公司10时23分报警后的合理时间内出警并到现场处警,故不能认定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对此,天桥分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不服判决,将进行上诉。

  (实习生 申思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