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治超不该遵循恶法路径

28.07.2014  14:32

  □刘建国

  云南省审计厅日前完成的对云南4个州市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专项审计调查显示,超限治理经费大部分用于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52%;公路维护保养及站点建设仅占总支出数的16%,公路养护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7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只是云南省审计厅的个案,但从根本上而言,这与全国各地的治超现状类似。其实,对于公路治超而言,力度不可谓不大,范围不可谓不广,但是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执法手段和执法方式上,“以罚代管”的情况依然存在,“执法经济”一直都是公路治超的重要表现形式。

  就目前来看,由于公路管理体制不顺畅,机构设置重复,执法手段单一,绝大部分地区仍以罚款作为超限治理管理的主要手段。然而在处罚中,不少地区未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处罚金额不一,影响了治超执法的公信力。长此以往,“依法代管”的模式背后,不仅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超载、超限行为,反而会怂恿部分司机车主“破财免灾”,对于治超没有任何实质效果。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设计寿命为20年的公路,如果超载、超限成为常态,寿命可能会降低到4年。同时车辆违法上路,也成为很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元凶,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对于公路治超,很多专家学者都强烈要求严格执法,以强有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打击和约束。但是,就目前来看,由于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臃肿和泛滥,且缺乏实用性内容,治超已经成为令人头痛的难题。

  站在法律的角度,治超的相关规定可谓繁杂至极。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都集中在级别较低的行政规章方面,部门利益冲突表现的非常明显。对于超载、超限车辆,由于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尤为突出,由此而带来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比比皆是,而罚款更成为了普遍的执法常态。可以说,对于公路管理,行政化、部门化、地方化的立法模式,将公路执法权当成了“唐僧肉”,每个执法主体都可以分得经济利益。当治超所依据的法律背离了本意,就已经不再是良善之法,法律就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了。在此,打破利益格局,将执法权进行统一调配,走出“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应是治超思路的变革根本。据中国青年网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