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22.04.2016  08:57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作相关内容介绍。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省公民可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天数分别为15-25天、180天和15天,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原来的“五小民族”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两个民族。

  再婚前已有一孩的可生两孩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孩基础上,新条例规定六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并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夫妻均为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边境居民包括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参加婚检增加10天婚假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的发生,有利于优生优育,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参加医学检查的增加10天婚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仍享优待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生二孩自主安排无需办证

  今年1月1日起,全省生育二孩的夫妻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

  计划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级、村级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生育登记;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需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