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卫计委出台关于严禁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规定

17.10.2014  15:39

 

          近日,伊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医疗卫生人员收受回扣、患者“红包”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人员的从业行为。       《规定》要求:一是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红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二是医疗卫生人员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要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立即上交,由院方适时退回。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三是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不送“红包”协议书》,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医疗机构要将《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四是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与职称评聘、晋升、评优及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并按《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问题的科室、集体要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工资或调整岗位等处理。五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理,即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索取“红包”或回扣的;收受“红包”、回扣已被处理后再犯的;收受“红包"、回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对医药企业、医疗卫生基建工程单位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即凡是发现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临床医疗服务、基建工程等活动中,给予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清除出医疗市场。 《规定》强调,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受理群众就“红包”、回扣问题的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医院等级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要求全市各医疗机构要通过“住院须知”、“公告”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宣传本规定,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伊春市卫生计生委 供稿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巡视公告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