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5〕54号)

15.10.2015  19:0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巡视、暗访和督查检查频次,对存在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等重大隐患和“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的烟花爆竹仓库一律立即停用。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在“六严禁”和零售点存在“三严禁”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认真开展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为二级企业的评审和复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为三级企业的评审和复查。复查采取文件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组织相关熟悉体系运行和安全管理专家,一是审查企业自评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二是审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三是审查企业评审中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四是检查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对责任制不健全不完善、内业管理混乱、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实施关闭。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继续发挥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在经营领域,要重点防范烟花爆竹从非法经营窝点、集散地等非法渠道流入市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非法流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查明来源,并向来源地通报情况。对超粗、超高、超药量的产品,要依法严肃处理,产品移交公安部门销毁。

      四、继续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凡在我省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出厂时粘贴产品信息码,严格流向登记制度,企业要结合当前打非治违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五、提前谋划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早谋划、认真制定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做到责任落实、措施有效、执法严格、处罚有力、监管到位,确保旺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地要将《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并监督企业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 黑安监白头2015年5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