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的公告

29.12.2016  01:04

  《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已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现予以公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

  特此公告。

  附件: 黑龙江省湿地名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