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19.06.2015  15: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 长  :  陆 昊 

2015年5月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