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科研

29.11.2016  16:06

   关于论文、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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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专业人员新政策

  从今年开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时执行以下政策:

  ——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要素的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结合各系列(专业)特点,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取消职称评审中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创新评价机制。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提高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管理制度。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中均应标注“基层”字样。基层职称原则上应限定在上述基层单位聘任,由基层单位向上级单位流动时,应取得省、市(地)、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等部门统一的职称,在申报上一级职称时,任职时间可以从取得基层职称时间算起。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本着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应申报评审省、市(地)、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等部门统一的职称,但须符合适用于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

  实行职称直接聘任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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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1篇、降1万字

  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