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法院、五大连池法院:拒不执行,后果很严重!

14.07.2023  02:00

    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切勿让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最后判处刑罚才知后悔。

    (一)

    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王某起诉到鹤岗市兴安区法院,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可是袁某并未主动履行,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当执行干警找到袁某后,袁某依旧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袁某有转租房屋和经营商铺等收入来源,但未向法院申报。袁某还为了规避还款义务,用其女儿身份注册微信账号用于生意往来付款,且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袁某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

    鹤岗市兴安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被告人袁某积极向王某偿还部分欠款,并承诺剩余欠款分期偿还。

    (二)

    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刘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在段某处借款。2022年4月,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时履行义务,段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财产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刘某始终未履行协议。

    近日,执行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财产线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2万余元财产保险金额,但仍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被执行人刘某明明具备还款能力却不主动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刘某,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此时的刘某仍态度坚决拒绝还钱。五大连池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送交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