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买新房无需缴纳燃气初装费

22.10.2016  15:04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2020年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超九成

  据统计,我省城镇燃气气源分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制气(秸秆气、沼气)等四种。城市燃气普及率86.23%,县城燃气普及率48.48%。燃气用户共计548.27万户。全省车用燃气企业138家。预计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2%;全省燃气用户数预计达到630万户,新增管道燃气用户100万户;新增车用燃气站120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燃气行业也面临着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故和隐患增多等问题。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研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并在修改补充完善后于21日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新建住宅需配燃气泄漏报警器

  《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用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居民用户使用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逾期未供气需免费提供气瓶

  《条例》规范了燃气经营、服务和使用行为。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前的阀门,以及阀门之前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用户负责该阀门之后的输气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和更新,并按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逾期未供气的,对已入住用户,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

  《条例》细化了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要求,明确了禁止行为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如公布举报、投诉监督和服务电话;提供多种方式便民交费、对有特殊困难用户提供上门收费服务;接到用户管道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24小时内入户维修;对接到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书面申请,应当在5日内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居民住宅楼集中开栓后,符合条件的未开栓用户单独申请开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予以开栓;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燃气用户;燃气费有剩余,用户要求退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