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布农产品市场新规 将农药残留等定为检验项目

28.10.2017  20:36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出台《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新规明确了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新规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新规加强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新规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状况,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每月对所有入场销售者全部食用农产品品种至少检验检测1次。新规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用农产品直接关系着每一个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新规出台就是为了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百姓餐桌。(作者: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