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卖牛被买家硬以冰毒抵款 转卖被抓获死缓

22.06.2015  12:17

□本报记者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扶新刘彦州

2014年3月26日,梁东携带约800克冰毒驱车来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某家,将毒品卖给马某。同年4月2日,梁东再次携带重量分别为898克和997克的两包冰毒,到台前县准备卖给马某。就在两人交易毒品期间,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案移送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疑点较多,有可能遗漏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没想到第一次提审梁东时,就遇到了麻烦。

你们啥也别说了,前一阵儿跟我关一起的那个人刚被枪毙,贩毒的数量还没我多。我是死定了,想怎么定罪你们看着办吧,我没啥说的。”梁东和马某均拒不配合。

检察官查阅卷宗后发现,梁东被抓前只卖过一次毒品。初次贩毒数量就如此之大,毒品从何而来?在一次与梁东律师交谈的过程中,检察官得知梁东的父亲因为梁东贩毒一事曾欲自杀。出于朴素的人文关怀,办案检察官去山东对梁东的父亲进行了探望和劝慰。

请你们行行好,不要杀他,我就这一个儿子啊。”当检察官在山东见到梁老汉时,他还躺在病床上。原来,梁老汉得知梁东贩毒被抓的消息后,立刻联系亲戚朋友,希望能托关系救儿子一条命。可正因为此,梁老汉先后被人骗去东拼西凑来的几万元钱。春节期间,债主多次堵门逼债,加上感觉救子无望,梁老汉触电自杀,所幸被及时赶来的家人发现。

在得知老父亲为了救自己险些自杀的消息后,梁东泪流满面。检察官则明确告诉梁东,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他认真悔罪,主动立功,就可以从轻处罚。随后,梁东主动交代,他在山东省梁山县以贩牛为生,2013年他到广东省汕头市给汤某送牛,谁知汤某赖账不肯出钱,硬将冰毒送给梁东抵了牛钱。见要钱无望,梁东只好带着毒品回到老家。后经人介绍,联系上了台前县的马某,希望把毒品卖给马某变现。“我知道贩毒要判重刑,但是存在侥幸心理,当时就想赶快拿到现钱,要不生意没法周转。”梁东对自己的行为也后悔不已,主动供出了贩卖毒品的上线。

随后,濮阳市检察院根据梁东提供的线索,向公安机关下发了要求追诉漏犯的《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对漏犯进行了网上追逃。庭审时,梁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马某拒不认罪时,梁东还向法庭证实了马某犯罪事实的详细经过及具体细节。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马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对梁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案释法

嫌疑人检举他人罪行可获轻判

对于此案,濮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石朗贵表示,法院对梁东和马某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刑法规定,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梁东和马某贩卖冰毒2695克,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应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

经查,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对马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建议获得法院支持。

而梁东没有前科,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同案人的有关线索,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朗贵解释称,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某和梁东虽然贩卖毒品数量相同,但是马某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而梁东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二人理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量刑。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对梁某实施缓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