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机合作社使用汽柴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黑安监函字〔2016〕26号)
26.02.2016 18:10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机合作社使用柴油、汽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局针对农机合作社加油和储存设施现状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为危险物品储存单位,使用汽油、柴油(每批次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的农机合作社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该办法。
四、进一步落实农机合作社属地、行业监管及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并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提升农机合作社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特此函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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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02.2016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