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13.06.2014  02:04

黑人社函〔2014〕10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建设银行,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建设银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建设银行:
  几年来,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70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真正发挥保障金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的作用,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不规范,不按指定银行设立账户、建设单位未缴纳保障金就发放施工许可证、有的以房票和设备等相抵保障金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以招商引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名不缴纳保障金或者不足额缴纳的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阻碍了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弱化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重点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各层级托管银行经办行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查处私设账户、不足额收缴、挪用资金、未缴纳保障金就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以固定资产或其它形式抵缴工资保障金等问题,确保工资保障金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充分发挥工资保障金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检查的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主要检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工程建设、市政、水利、设备安装、交通等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价款1%—5%的规定比例核定缴纳基数情况;矿山、矿山生产企业以及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工资保障金额度情况;有无减、免、缓缴纳工资保障金,或者以房票、设备等固定资产相抵,收缴个人保障金的情况,保障金的存缴率是否达到97.5%以上。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时,是否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托管银行经办行是否根据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要,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补缴。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工资保障金后未依法补足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对责任单位及时发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并依法责令责任单位补缴,填平补齐。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返还。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及时核查确认,托管银行经办行是否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相关单位,有无隐瞒或拒返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账户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有专人负责保障金管理工作,是否到省人社厅指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有无私设账户、挪用资金行为;是否专款专用,工资保障金运行是否安全。
  (六)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的核发。各级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是否严格审查有关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情况,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单位是否私自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手续。
  (七)托管银行的业务管理。各层级托管银行是否指定专人、设立专用台账进行保障金业务管理,管理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保障金的收缴、支付、补缴及返还情况,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工作失误造成保障金流失问题。是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
  (八)其他情况。检查2013年以来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及2014年启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各地落实省政府曝光处理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各地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的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主要以各级人社、住建行政部门以及托管银行经办行自检自查为主,省人社厅、住建厅、总工会、托管银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层级机构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5月6日至5月12日)。由各级人社、住建部门、工会和托管银行经办行组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宣传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单位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自检自查阶段(2014年5月13日至5月20日)。各级人社、住建行政部门和托管银行经办行,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主动予以纠正,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21日至6月8日)。省人社厅、住建厅、总工会、省建设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地自检自查基础上,有针对性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6月9日至 6月 13日)。各级人社、住建、工会、托管银行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人社、住建等相关厅局将对各地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成绩突出的将进行通报表扬,不能完成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实际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人社、住建、工会、建设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处理或案件移送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者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依法降低资质、限制市场准入;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设银行对违反银行托管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规定的情况,要及时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处理。
  (三)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各地要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手段,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筑业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实施行政干预,导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到指定银行设定专用账户、随意改变缴费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缴纳保障金而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省人社厅、住建厅、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明电〔2011〕2号)的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通过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等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1、请各市(地)人社、住建部门及托管银行于2014年5月12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材料分别报送省人社厅、住建厅和省建设银行。
  2、请各市(地)人社局及托管银行于2014年5月21日前将专项检查自检自查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一),分别报送省人社厅和省建设银行。
  3、请各市(地)人社局、住建局及托管银行于2014年6月16日前及时将本地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分别报送省人社厅、住建厅和省建设银行。
  省人社厅联系人:马 威 陈立静
  联系电话:0451-87937852(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住建厅联系人:吴景阳
  联系电话:0451-53625161
    
  省建设银行联系人:邓丽娜
  联系电话:0451-53619494、53619345(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自检自查统计表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 龙 江 省 总 工 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2014年5月4日

附件1.xls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