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3.06.2014  23:04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明确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同时要求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落实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精神,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申请条件、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流程和时限等事项,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下发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

  为减少审批环节,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公告》中明确“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地)规模较大,由市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难度也较大,因此《公告》同时规定“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所属区局的审批权限,并报省局备案。”

  (二)明确了困难减免税的申请条件

  《公告》明确纳税人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以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3、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这3种情形的界定,与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精神是相吻合的。同时,为切实解决以往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的“纳税确有困难”标准模糊、难于量化等问题,《公告》在参考北京、广西、江苏等省(市、区)做法的基础上,对重大损失和严重亏损的程度进行了合理的量化,增强可操作性。

  按照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的精神,《公告》明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三)明确了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

  由于《公告》对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因此纳税人有必要将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明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借鉴部分省(市、区)经验的基础上,《公告》将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信息对称性,便于纳税人掌握和地税机关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告》明确“1、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放心保)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2、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应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内容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3、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4、因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明资料仅为证明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相关的书面资料,其他如减免税申请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仍需要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要求报送。

  (四)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时限

  考虑到纳税人的资产损失或亏损额等指标,需要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要求进行确认或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为4月初至5月末,因此,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公告》明确“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五)其他事项

  为落实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的要求,鉴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对我省减免税流程、时限等有完整、详细的规定,因此《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公告》是经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授权对其进行补充,因此同步执行。鉴于《公告》下发时间较晚,因此对2013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