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出台配套制度 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

13.12.2016  02:33

    近日,省法院继出台院庭领导办案规定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后,又从审判责任、审判组织、审判监督管理、审判权力关系四个方面,出台了《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17个办法、规定、规则,基本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操作简便、体系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省法院在全面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了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19个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分别是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事务集中管理规定、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裁判文书签发工作规定、裁判文书说理评价办法、严格依法适用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若干问题规定、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录入及节点管理规则、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审判业绩档案管理办法、就地接访督导工作办法、法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惩戒办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院庭领导办案规定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这19个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承办的案件全权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共同承担办案责任。其中,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厘清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权责,要求严格遵循权力清单履行职责。“裁判文书签发工作的规定”,确定了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的文书签署、签发职责,规定院长、庭长不得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文书。“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明确要求院、庭长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庭长“二次分案”两种情况应监督留痕,并在办公平台上公开。“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三项制度,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制度。还通过法律文书签发单、过问案件信息记录表等13张表格,记录固定审判活动关键节点以及案件监督、评查信息,实现对审判行为及案件质效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