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对社会不满持刀刺扎致6死12伤 已被判死刑

26.12.2015  10:54

去年3月27日中午,怀柔区王化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33岁的青年赵某因对社会不满,持刀在村内刺扎多人,致使6人死亡。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赵某辩护人认为,赵某有精神方面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杀人行为是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因对社会不满,为泄私愤,于2014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在怀柔区王化村街道,用尖刀先后刺扎多人,导致6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据悉,赵某母亲系改嫁至王化村,其继父已经去世,他与母亲一起居住,由于患有病症,他多次参加工作均被辞退。赵某此前就曾在村内滋事,甚至打砸村委会。案发时他持刀扎刺多名午饭后在街道上下棋和散步的村民,连刺多人后,其被闻讯赶来的母亲劝阻,随后被警方控制。经鉴定,其患有癫痫病和精神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据法院审理,赵某在案发前得知低保条件比以前更严格,认为村委会将不再给他发放低保,于是实施犯罪,持刀刺扎多人。赵某辩护人认为,赵某持有残疾人证,且被诊断为器质性人格障碍,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受疾病影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赵某系自首,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法院未认定此前检方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改判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证据表明赵某在实施犯罪时具有辨认能力,其所患疾病对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微小。对受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赵某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宜对其从轻判罚。关于赵某系自首的变化,法院认为赵某系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且公安机关在赵某到案前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故辩护人认为赵某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赵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