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6.04.2016  09:32

  1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2年,我省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为了贯彻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部署,适应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形势,并把经过实践总结出的成熟经验制度化,重新制订条例非常必要。

  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农村致贫的原因复杂,困难繁多,实现全面脱贫,必须对扶贫开发对象做到精准确定。针对过去对扶贫对象指向不明确,扶贫针对性不强问题,条例应该明确乡镇政府责任和义务,严格认真摸清上报的贫困人口情况,认真落实扶贫开发规划和整村重大项目推进。对贫困人口应该分性别加以管理,监测男女贫困人口的现状和差异,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推动男女两性贫困人口共同脱贫,并将儿童纳入扶贫对象类别。

  部分组成人员建议,通过立法使扶贫起到激励的作用,不能“养懒”,还要建立起“罚懒”的机制,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发展活力,正确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智力扶持和社会帮扶的关系。条例还应进一步强化对扶贫开发的资金管理,不得挪用、挤占扶贫开发资金。(作者:闫紫谦)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