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划分用人单位失信等级 失信单位将处处受限

24.11.2015  19:33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大对用人单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哈市《关于用人单位失信行为惩戒的管理规定(暂行)》日前施行。据悉,按照失信等级划分,用人单位失信将受到提高监督检查频率、限制招投标以及限制高消费等不同的惩戒。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详见右表)。对失信用人单位惩戒由哈尔滨市信用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相关条款组织实施。按照该《办法》,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当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对较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可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核;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等级

   一般失信 未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的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金额较少、未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等

   较重失信 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被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哈尔滨市建筑领域限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公示名单》的;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建筑领域欠薪曝光台》通报的

   严重失信 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较重失信行为;被处以特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产生恶劣社会反响,或造成严重后果;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的行为;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