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创建学习分享制度 活化“四种形态”运用

28.12.2016  16:35

    12月27日,绥化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聚集一堂,认真聆听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严龙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活化“四种形态”应用》为题的学习分享。

    为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绥化中院纪检监察部门结合绥化中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创建了学习分享制度。规定每月在完成院里统一学习任务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自行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主要就是围绕当前的工作任务,每人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自己在学习实践中的经验、感悟与大家一同学习分享,以达到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目的。

    李严龙从纪检监察工作“四种形态”的提出及修改入手,指出实践“四种形态”既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法院党组的责任。他认为推动“四种形态”落实需要多措并举,逐级传导压力。同时要掌握好政策要义,以第一种形态为常态,重点把握“主体约谈”“背书函询”两种新方式,准确把握“大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运用“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他还从如何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运用“四种形态”,及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谈了在下一步工作中的观点和想法。

    学习分享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很解渴。即对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又对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有了全新的认识。大家表示要以“四种形态”为行动指南和工作指引,争取在工作中继续坚持,不断实践,提炼更加有效、符合法院实际、接地气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