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创新“工匠精神”加快培育技能人才

23.12.2016  08:36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是振兴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技能人才培养,承担着向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提供合格劳动者的重任。为大力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为黑龙江省转方式调结构,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和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工信委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联系12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的意见》,以加快培育黑龙江省技能型人才。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关乎未来一段时期内黑龙江省技能人才工作发展的一个指导性政策文件,在创新技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总体投入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对现有技能人才政策措施实现了整合优化。主要内容包括强化技能人才培养、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等6个方面共27条政策措施。

  强化技能人才培养

  根据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2000元/人、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到2020年,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9类重点群体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技工院校技能扶贫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8个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建成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技能人才300万人次。开展大学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学制教育,毕业后与黑龙江省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院校和招用的小微企业每生每年1000元补贴。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每年支持1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补助。

  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

  技工院校可适度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对技师学院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实行自评直聘制度,职称评审和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地),实行属地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在水、电、煤、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享有与政府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享受有关土地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技工院校自办用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企业政府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

  创新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机制

  对企业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贴;明确引进技能人才享受有关待遇,对黑龙江省引进的符合《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等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企业首席技师”、“龙江大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的,可优先推荐享受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全省每两年选拔50名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代表黑龙江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每两年评选20名“龙江大工匠”和100名“龙江技术能手”,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代表黑龙江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每年举办50个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对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构建技能人才工作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明确目标责任,健全考核体系。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5%的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林乐君 记者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