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检察院制定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筑起监督管理“制度墙”

19.10.2021  10:52
  针对教育整顿以来个别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违纪违法暴露出的八小时外监督管理亟待加强问题,为全面加强全省检察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规范工作圈、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省检察院在参考高检院印发的《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他政法机关经验做法,制定《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从“严禁”和“鼓励”正反两方面,列出三十类情形进行引导监督管理。
  一是针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对政治要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上心,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不用心等《顽疾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整治问题,《规范》特别增加了对检察人员政治自觉、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等政治党性方面的约束条款,明确严禁检察人员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严禁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等规定。
  二是针对《顽疾整治实施方案》列出的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充当司法掮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重点整治的影响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不得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不得有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严禁与社会上品行不端的人员来往等多项规定。
  三是针对《顽疾整治实施方案》列出的理想信念淡薄、放松党性修养,精神不在状态、精力不在工作上等重点整治的机关作风顽疾,《规范》倡导检察人员要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充分利用业余时间钻研业务知识,提高本领;自觉保持清正廉洁本色,不谋私利,对一切腐蚀诱惑保持高度警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树新风,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敢于同坏人坏事或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