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4.12.2018  12:01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围绕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五头五尾”,加快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技术工人经济待遇

  (一)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指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鼓励企业对于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特殊津贴。提高技术工人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的比例,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理顺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原则上一线技术工人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增幅,高技能人才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均收入增幅。

  (二)完善技术工人收入激励机制。完善企业技术工人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落实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对技术工人给予倾斜。

  二、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待遇

  (三)帮助解决技术工人住房教育等需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工人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技术工人的住房问题。技术工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技术工人工作地落户。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妥善安置。

  (四)加大对技术工人就业帮扶。各地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就业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落实好技术工人休假疗养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各地要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携带家属参加休疗养。

  三、提高技术工人政治待遇

  (六)加强对技术工人政治吸纳。注重在生产服务一线、重要技术创新领域、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增加技术工人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以及各级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的名额比例。实行优秀技术工人到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制度。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

  (七)发挥技术工人在工会组织中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吸纳技术工人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技术工人在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要高于其在本企业职工中的占比。将全省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中技术工人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各级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考察、面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促进技术工人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八)激发技术工人提升岗位技能积极性。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和技术工人意愿,开展技术工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分别按照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将补贴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

  (九)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组织企业新招用和转岗技术工人开展1—2年的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实施龙江技能振兴计划。提高龙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水平,到2020年,建成1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围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旅游等龙江主导产业,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对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工,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2000元/人、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非公、中小微企业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公共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企业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缺乏培训能力的非公、中小微企业技术工人提供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支持技术工人技术创新

  (十二)激发技术工人创新动力。技术工人参与科技科研计划项目的,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对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其姓名形式冠名推广,保护技术工人知识产权。增加技术工人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以及龙江科技类奖项的推荐名额。

  (十三)搭建技术工人创新交流展示平台。鼓励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创新交流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能交流等活动。举办龙江技术工人创新成果评选、展示等交流活动,多渠道组织龙江技术工人参与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团组计划。

  六、健全技术工人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十四)改革技术工人评价机制。取消技师、高级技师评审中论文、奖励证书等要求,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等限制,重点考核技术工人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方面的能力。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对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具有绝技绝活、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可越级申报,技能等级可直接认定。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十五)贯通技术工人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制度,落实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才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住房补贴、取暖费报销、医疗体检、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生,在企业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落实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

  (十六)发挥技能竞赛选拔技术工人特殊作用。对代表龙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代表龙江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三名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核拨。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技能等级,并可优先推荐申报“龙江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评选。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十七)加大技术工人表彰激励力度。

  每两年评选表彰20名“龙江大工匠”、100名“龙江技术能手”,省政府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其中,非公企业技术工人获奖人数不低于获奖总人数的43%,青年技术工人获奖人数不低于获奖总人数的45%。对龙江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技术工人,省政府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每两年选拔50名“黑龙江首席技师”,管理期为4年,对每名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上述奖励补贴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十八)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龙江大工匠”、“龙江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集中宣传工作和“龙江技能达人”系列主题宣传。组织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活动,扩大高技能人才优秀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龙江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中央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由人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多方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分工,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形成整体推进落实的工作合力。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联和工信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十一)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督导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形成由人社、国资监管机构、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予以通报问责,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