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外观标识工作的通知

26.11.2015  17:44

黑司办通 ﹝2010﹞13号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司发[2010 11号),加快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步伐,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良好形象,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县(区)司法局为单位,做好乡镇(街道)司法所统一外观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将统一标识工作列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厅下发的图册,结合各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实际,选好标识、搞好设计、按比例制作,做到庄重美观。

二、设置合理,统一规范。司法所每间办公室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司法所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规格制式的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标牌。

三、科学筹划,分步实施。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防止一哄而上和重复投资。可选定一个县(区)司法局进行试点,做到厉行节约、经久适用,体现司法所阳光服务、情系民生的效果,逐步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