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就是“令箭” 监督既实又“刚”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一年来(下篇) 孙风娟 刘亭亭

27.10.2020  10:45

      “请关注南充辖区西河生态,从升钟镇到南部大桥青艾子电站段水质浑浊,沿河两岸村庄生活垃圾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人民监督员、四川省阆中市三陈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吴清波在南充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群反映了一条检察公益诉讼线索。30分钟内,线索被快速转交至南充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回忆起半年前的这件事,已经担任了近4年人民监督员的吴清波心生感慨:“我们作为人民监督员向检察院反映案件线索、意见建议,监督检察办案已经是常态化。”他说,自己的“存在感”一年比一年强烈,“这一年”尤其深刻。

  吴清波口中的“这一年”,正是最高检2019年8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实施的一周年。

  “这一年”,检察机关如何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究竟有多“刚”?记者分别采访人民监督员、办案检察官、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寻找答案。

  效果好不好,要看“点头不点头”

  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非常尊重,这也是落实《规定》的明确要求。

  《规定》第18条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第19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对于开篇提到的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南充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迅速行动,立即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乡镇生活垃圾处置问题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这个案件线索非常宝贵。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每一项意见,对检察官来讲就是‘令箭’,要‘下功夫’处理。”作为该案牵头负责人,南充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莉说,不仅要让人民监督员提意见,还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到走访取证、座谈研讨、检察建议提出及落实、整改效果验收等关键环节。

  张莉透露,截至10月中旬,南充检察机关已完成对顺庆、高坪、阆中、南部、西充等五地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置情况摸排工作,共发现60个乡镇不同程度存在生活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处置的情况,均已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吴清波见证了这半年以来的变化。“检察院的重视程度、办案效率、整改效果都超出了我的意料。”中秋节回老家期间,他发现乱扔垃圾的现象现在有人管了,听村民反馈说,“以前味道很大,天气很热或者有风的时候不敢开窗,现在已经没有这个顾虑了。”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在一案、一天,而是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南充市检察院分管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副检察长唐蔚向记者介绍,“对于监督意见的改进,效果好不好必须要组织人民监督员‘回头看’,最终要看人民监督员‘点头不点头’。”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2万余位,来自各行各业。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抓住群众的关心点、聚焦点,是推动检察力量精准发力的重要参考,更是检察机关自信回应社会关切的担当之举,丰富了检察办案线索来源,为检察决策提供了多元视角,有效提升检察“智治”水平,倒逼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可以”+“应当”,监督更“刚”了

  细细读来会发现,《规定》全文中有的条款是作“可以”要求,有7条;有的作“应当”要求,有15条。

  例如《规定》第4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可以”+“应当”的要求条款,无疑给监督上了“双保险”,而且,“刚性”要求条款占比更大,监督变得更“刚”。

  监督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做实“应当监督”“可以监督”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还结合本地优势和特点,做了大量“创新探索”自选动作,让监督落地有声。

  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提出“316”工作举措,即管长远,建立3项工作制度;抓落实,完善1个机构,即成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求实效,开展调研、培训、换届等6项活动。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推出以“一函、一表、一室、一人、一制、一刊、一介、一督、一档”为内容的系列举措,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落细。

  重庆检察机关从去年9月以来,组织召开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座谈66次,并在扩大监督范围与深化监督深度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效果显现。在起草向市人大汇报的年度或专项工作报告时,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将检察工作质效纳入监督范围;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办案的关键环节,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规范文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否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了21165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14298件次,相比《规定》实施前,监督活动总量大幅提升。”据最高检案管办人民监督员工作处处长郭冰介绍,这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化的体现。

  “《规定》共30条,可以说是专治‘水过地皮湿’,每一条都在对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作了明确要求,来让监督落地更实更‘刚’。”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告诉记者。

  “广度”有了,继续在“深度”上做文章

  刑事执行检察是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在外人眼里,“对监狱的监督”为这个检察院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规定》印发恰逢巡回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与巡回检察的碰撞,让这所高墙大院不再是冷酷而神秘的存在。

  “刷新了我对监狱的认识!”人民监督员、中国观网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玉荣告诉记者,第一次参加巡回检察的场景和感受,会是一辈子的记忆。“铁律法网的背后,也充满了人情味与温度。巡回检察真不是‘走一遭了事’,而是深入监区,详细了解了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和接受教育情况,旁观检察官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细致而全面。”王玉荣说。

  2019年11月14日,包括王玉荣在内的三名人民监督员走进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对城郊地区检察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人民监督员的参与,让巡回检察更加‘阳光’了。《规定》实施以来,我们有6起案件办理都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他们的意见很专业,甚至很‘刁钻’,这对检察官来讲是件大好事儿。”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永江这样来评价人民监督员在巡回检察中的作用,“不仅拓宽了办案思路,更让巡回检察不再是‘孤芳自赏’‘闭门造车’,倒逼检察官求极致,做办案‘工匠’‘大师’,为检察监督注入了强有力的活力。”

  “城郊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实际是吉林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刚性’尝试的一个缩影,把更多‘选择项’都变成‘必选项’。”吉林省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介绍,往年吉林检察机关每年邀请约500至600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参加检察活动,《规定》实施以来,已经达到1087人次,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知屋漏者在宇下。人民监督员为检察机关、当事人提供了第三方视角,作为检察系统之外的“镜子”,成为检察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新途径。

  董桂文向记者介绍,“一年来的实践,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广度’实现了‘全覆盖’。结合当前形势任务,继续聚焦检察工作重点热点,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开展监督活动,形成规模效应,强化监督刚性,逐步在监督效果的‘深度’上做文章,是下一步监督工作开展的重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在《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检察机关都对监督工作做了系统总结。今后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充分把握人民监督员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深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上平稳健康发展,让这只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