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发布中考加分政策调整意见 取消艺体加分

06.07.2015  11:14

  哈市教育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哈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从今年初中毕业生开始,对原中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艺体类比赛获奖考生加分资格、保留烈士和“八少民族”加分资格。

   新版中考加分意见做出微调

  据了解,5月20日,哈市教育部门拟对我市原中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并面向社会进行意见征求。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于日前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

  修改后的《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出了微调。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定取消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不再具备加分资格”,修改为:“ ‘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取消艺体加分和专家子女加分资格

  取消的地方性鼓励类加分项目。从2015届初中毕业生开始,哈尔滨市艺体类比赛获奖考生不再具备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中省市艺术、体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

  取消的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从2015届初中毕业生开始,哈尔滨市“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获得省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为哈市引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侨眷子女”、“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毕业生”、“少数民族考生(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锡伯族考生外)”加分项目。

   烈士子女加分增多

  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 1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保留“除以上所列以外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作者: 栾微)

  保留“烈士(非军人)子女”加分项目。将原烈士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调整为烈士(非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

   归侨子女、“八少民族”加分减少

  调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分项目。增加“归侨子女”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4分”。

  调整“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考生”加分项目,增加“俄罗斯族”考生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