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25.11.2016  19:01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当前,我省城乡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群众诉求更加多样,广大城乡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有利于稳固基层政权、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在协商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协商,自觉做到用法治思维协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基层协商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提高协商效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现发扬民主和坚持集中的有机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群众从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民主活动。

  (四)总体目标。2017年,各市(地)结合实际,分别确定2个以上的试点县(市、区),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为城乡社区协商在全省的全覆盖探索路径、积累经验;2018年,各地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2020年,力争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探索建立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关系当地村(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事项,特别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建设、重要活动开展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务;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当地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驻村帮扶工作队、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的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充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奠定基础。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涉及部分利益群体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走访座谈、单独约请面谈等小范围恳谈协商形式,也可就有关事项以书面协商形式征求意见。同时,要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探索运用信息网络和移动设备等新媒体传播工具,充分利用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互动交流平台,为城乡居民搭建更为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建立健全民主协商网络参与机制。

  (四)规范协商程序。各地要根据不同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合理规范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

  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公示协商活动。通过书面及其他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开展民主协商。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应广泛吸纳各方合理建议。

  确定协商结果。协商意见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协商结果公示后,如无反对意见则正式生效。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引入独立权威的第三方,对社区协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反馈。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此外,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群众公示重大决策执行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要牢固确立城乡社区党组织在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担负起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做好工作协调和督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城乡社区协商深入开展。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指导,制定协商计划,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协商活动依法开展、稳妥有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议事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村(社区),并到村(社区)报到制度。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将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纳入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领域协商工作统筹部署、同步推动。各地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制度支撑。要进一步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促进社区回归自治“本位”,为开展协商活动提供有力保证。各市(地)、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利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可适当给予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协助协商事务运作和协商成果落实,为社区协商提供专业支持。

  (四)提高参与协商能力。

  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协商。要大力开展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努力形成基层民主协商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