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工作

02.11.2015  10:07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宋晨曦)面对全省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和安全管理隐患尚存的严峻形势,省政府日前召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负责人,研究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工作。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各项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要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规定,规范做好收储库点的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收购期限敞开收购,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以陈顶新、搞转圈粮、套取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优化为农服务措施,积极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不得给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储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加强粮食出入库和储存管理,重点强化对简易仓、钢结构仓和露天囤垛的储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储粮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三是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集并、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调拨中,收储库点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和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商务纠纷,严禁买卖双方因市场行情及价格变化而单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确保粮食保质、保量、及时出库。四是收储库点不得以其代为保管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抵质押物,严禁以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按照“四个共同”的要求与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并积极与所在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调销等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中储粮管理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收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金融办要加强对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为抵质押粮食权属不清发生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经济纠纷。公安部门要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采取欺诈等手段导致国家政策性粮食亏库、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要积极帮助有关中储粮直属库依法进行追偿,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消防要求的,依法规予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取缔,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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