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黑安发〔2014〕20号)

11.11.2014  14:30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10月29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推动《意见》有效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要求,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为进一步学习和贯彻落实好《意见》,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党政主要领导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有具体内容、具体措施、具体办法和机制,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责任体系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二要抓好《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应该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厘清了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监管问责、瞒报谎报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一票否决”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迅速行动,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按照《意见》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人心。

      三要切实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意见》对党委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所辖县(市、区)全面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门监管和管理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要强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各地要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作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适时组织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确保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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