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萨尔图区: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26.09.2014  13:11

      如何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执行监督,防止因信息不畅、监督缺位而损害监居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采取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灵活多样的监督措施促进了监居工作的规范化,保证了监督效果。

  5月初,该院在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监所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启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

  “监视居住,是我院依修改后刑诉法首次启动的工作。为确保执行活动完全合法,监所检察科随着监居人的到位,也启动了执行监督的一系列方案,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说。

针对监居的执行监督,难在信息不畅、衔接不到而可能出现监督的‘轮空’这一问题,该院建立了多条途径的沟通机制,与辖区的公安机关、法院、本院自侦部门等建立了执行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涉嫌罪名,决定执行时间、执行期限、执行地址,执行监管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逐一建立执行监督台帐,使监视居住的各个环节不走空。

另外,在信息获取上还规定相关部门做到‘三送达’:即:当决定对涉案监居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决定机关在将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的同时将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同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当将监居所通知涉案监居人家属后,执行机关应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同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当解除或撤销监居后,决定机关在将解除或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的同时,要将复印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

  为防止监居工作执行监督不到位,该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抓监督落实。比如,从程序上对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审查监居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则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撤销监视居住;审查办案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从程序上保障监居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又如,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一方面,定期检查方式强化执行监督,促进了监居的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另一方面,不定期巡查方式动态监督,随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同时,告知监居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维护了被监居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了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