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

18.03.2017  13:28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精神,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运行有效、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统一规则,明确权责,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龙江经济发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思路,除金融、文化等领域国有资产外,将分散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所属的适宜重组整合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批分层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通过“三个一批”(即: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方式,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做强总量,培育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结构合理、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集团。

  (二)主要原则

  ——在监管方式上,参照中央对央企的监管模式。即,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含事业单位改制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省国资委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移交方式上,坚持先易后难。通过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先易后难,有序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适宜重组整合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工作。

  ——在处置方式上,坚持有进有退。按照“科学分类、一企一策、有进有退”的总体思路,把握好国有资本投向,对适宜重组整合的国有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系统重组整合,力求做强做优做大;对不适宜重组整合的国有企业坚持依法依规退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在具体操作上,坚持平稳推进。整合重组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涉及到企业干部职工等方方面面利益,同时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要“统一规划、分类处置、量力而行、平稳推进、分步实施”,做好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争取不发生、不出现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实施范围

  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涵盖省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参照中央对央企监管模式和国家有关政策,已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省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的文化类企业,从事国有林区生产经营的森工类企业除外。

  (四)时间安排

  宜纳入统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实施方式

  按照当前省属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业务类别和功能作用,分5种方式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

  (一)对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国有企业,适宜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全部纳入。一是重组整合,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对于专业性突出、经营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优的企业,可以整合组建为主业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企业集团,作为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二是划入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进行业务板块重组整合。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业务相关、产业相近、可形成优势互补的中小型企业,可直接划入对应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由这类企业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做强做大相关业务板块。三是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对不具备重组整合条件、规模不大但具有部分良性资产及业务的企业,可划入省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内部重组、招商混合所有、资本运营、挂牌转让、债务和解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国有资产效益。

  (二)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由原单位处置销号退出。对省直部门(事业单位)所属的无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基本停滞的僵尸类企业及资不抵债企业,由原单位按照相关改革政策进行处置,逐步销号。

  (三)对承担特殊功能任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委托经营管理或自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局、省监狱局等单位因所属国有企业与行业关联紧密或承担平台融资等政策性任务,可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再由省国资委将其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省国资委派驻监事会进行监管。对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所办的承担特殊功能的企业,可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省国资委指导帮助这些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原主管单位依存度较高的小微企业,继续保持原管理模式。对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有色金属地勘局所属的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但服务和依赖原主管单位相关业务生存、规模小、竞争力弱、无市场前景的小微企业,不具备整合价值,可暂不纳入统一监管,继续由原主管单位管理与处置。

  (五)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事转企改制工作。对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待国家和我省可操作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由省国资委商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统一进行事转企工作。其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可由原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事转企改制工作,成熟一户,纳入一户。

  三、政策支持

  (一)对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相关政策。

  (二)对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属国有企业,由原主管单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和有关改革政策规定,逐步销号退出。

  (三)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原主管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加快推进事转企改制工作。

  此次企业改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组织推动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除省国资委外,企业原主管单位是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和企业划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工作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实现路径、时间安排,及时主动与省国资委沟通协调,抓紧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统筹实施,做好所属企业评估审计、产权移交、维稳等工作,做到责任人全程跟进、全程负责、一抓到底。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加快推进事转企改制工作。省国资委要做好移交接收、重组整合、规范制度和规范监管等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移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人事等制度,不得隐瞒国有资产,不得隐匿、抽逃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提干和擅自对外投资,不得涂改、销毁人事档案和财务凭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原主管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组建后作为省国资委一级企业的领导人员正职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副职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除组建一级企业外,其他划转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国资委党委按照现行的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各市(地)和绥芬河市、抚远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