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法院:法官释法析理 借车纠纷了结

25.08.2015  16:56

        “江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前给付王某某车辆修理费、租赁费、停业损失等费用3.3万元,其余部分王某某自愿放弃…”近日,在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一件因朋友间转借车辆造成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各当事人顺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原来,本案的申请人王某某在当地经营一汽车租赁商行。某日,方某某在该公司租赁一辆轿车使用。后方某某未经汽车租赁公司同意擅自将该车转借给朋友祝某某使用,不料祝某某在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到公路边的绿化隔离带,造成车辆受损,修理费高达3.6万元 ,且因该车修理停业29天,给王某某造成停业损失。法院判决方某某赔付王某某车辆修理费、租赁费、停业损失等费用共计4.4万余元 。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一方面申请人王某某认为是方某某租用车辆造成损失,理应由方某某负责赔偿。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方某某则深感“委屈”,认为事故是祝某某造成的,坚持要在自己起诉祝某某获赔后再赔付王某某。为此,执行法官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使方某某明白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然后再另行起诉祝某某。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