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31号)

11.09.2014  15:5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新改扩建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依法履行新改扩建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职责,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4〕—54号)规定,油气田开采企业集输管线建设项目仍按非煤矿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按项目进展阶段分别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45号令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可不提交位于化工园区或集中区的证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 1 号)有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已取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2014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实施后以及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整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定的部分,要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未调整的部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权限划分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
      (三)跨市(地)、省直管县(市)的〔包括虽在市(地)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改扩建,但管道跨市(地)或省直管县(市)的〕。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三、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衔接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备案,但未进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再按45号令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按45号令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按18号令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按照18号令进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的,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已按照18号令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文件,但未进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按45号令进行安全设施竣工审查,并提供按18号令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承担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符合45号令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要求。承担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要严格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一梳理辖区内新改扩建油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履行安全审查手续情况,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5号令、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厉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其他要求,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60号)执行。
请各地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传达到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

附件: